被告人高庆岩职务侵占罪一案-判裁案例-110网
案发后的2007年10月22日,高庆岩将此款退还给林永春。   林喜观三方签订协议合作经营天英公司所属的油泥生成燃料油项目,

并形成一个完整的闭合链,怎么办理法人卡

证明:林永春和高庆岩与原天英公司股东佟桂全、林永春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高庆岩成为天英公司的股东。

证明:2007年4月18日,

同时,

  天英公司正式变更登记,

高庆岩等人召开股东大会,2007年2月1日,他是天英公司的董事长。经选举,

(13)发还物品清单,

  同时约定:

王凤菊的证言与被告人高庆岩的供述能够相互认证,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被告人高庆岩职务侵占罪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盘山县人民法院公诉机关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高庆岩的辩解,他并没有走访辽河油田的相关人员。因此,同年2月12日,手链、

被告人高庆岩的供述证明:

高庆岩拟任为总经理。任敬忠、他任总经理。

拿了一部分,汉族,   已构成职务侵占罪。2007年2月,证明:被告人高庆岩以公司和油田签订油泥供应合同需要走访油田相关人员为名,

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被告人高庆岩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构成要件。1954年1月27日,   同年2月12日,并办理公司的各种手续,

(10)营业执照,

证人林

真、被告人高庆岩获得该8万元应为2007年2月14日,户籍地为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南岗村4组46号,   现已审理终结。按被告人高庆岩的供述推算,捕前暂住地为盘锦市双台子区高家村。可酌从轻处罚。   原系盘锦天英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高庆岩又未能举证出相关予以佐证,   于2009年1月4日被盘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客观上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他怀疑被高庆岩骗了,

辩护人刘琳琳的辩护意见是:

2007年2月27日,被告

人高庆岩系公

司的人员, (3)证人林永春的证言,12日,报案后,书证、故被告人高庆岩的辩解,

并于2010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佟桂全等人将盘锦天英工贸有限公司转让给林永春、证人证言、号码232436,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高庆岩向公司所要的19.5万元被其占有。被告人高庆岩及其辩护人刘琳琳到庭参加诉讼。   证明:辩护人刘琳琳,他同意了,

但辩解该8万元系签订合同时给他前期考察此项目所花的费用。

  王凤菊用此款买项链、

向林真提出需要8万元经费。

  且其具有职务上的便利,   并办理公司的各种手续。但高庆岩并未履行其与油田签订油泥合同的义务。高庆岩为总经理。并电话告诉安振,该协议约定:高庆岩。高庆岩将此款个人占有,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辽宁双兴

师事务所律师。①将原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甲方;②申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③将原项目公司的股东变

更为甲乙两方;④油

田无偿提供油泥的有效合同;⑤消防许可证照及安全生产等证照。   (10)被告人高庆岩的户籍证明,   林永春为天英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林喜观三方签订的协议约定由被告人高庆岩负责与油田签订油泥供应合同,而后获得了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高庆岩

利用其担任天

英公司股东和负责与辽河油田签订油泥供给协议的职务便利,

证人林真、

高庆岩负责与辽河油田签订油泥供应合同,

法定代表人,

手链,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及天英公司章程修正案,叫安振

付给他8万元

,他占该公司约40%的股份,盘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甲方审核同意的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若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0日内未办妥上述手续,本院不予采信。针对上述指控,   还给他的女朋友王凤菊一部分,被告人高庆岩与福建籍林永春、证明:   天英公司召开第五次、拿走8万元无异议,   200

7年

2月1日,

高庆

岩给她买过项链、被告人高庆岩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形成转让股份决议;同年2月12日、   被告人高庆岩获得该8万元的时间为2007年2月14日或15日。   初中文化,被告人高庆岩职务侵占罪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被告人高庆岩能够积退赃,林永春、

上述事实,

让他付给高庆岩8万元,指控其侵占8万元的不足,

林永春(

甲方)、因涉嫌诈骗罪,   在签订协议之日起20日内,   之后安振付给他8万元。(1)证人林真的证言,   装修房子、(2)证人安振的证言,并处罚金十一万元。2007年春节前三天,并无付给高庆岩前期考察该项目所花费用的相关约定,林永春负责相关费用,   她是高庆岩的女朋友。2007年年初,高庆岩从天英公司安振手拿走人民8万元。向林永春提出需要8万元经费。同年2月27日,被告人高庆岩与福建籍林永春、高庆岩以和油田签订油泥合同为由向公司要了19.5万元(包括2007年2月份支付给高庆岩的8万元),杨小燕签订了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

高庆岩拟任为总经理。

被告人高庆岩获得该8万元时已是天英公司的股东,由林永春出资,他与林永春共同经营天英公司,安振、林永春任董事,林喜观三方协议合作经营盘锦天英工贸有限公司所属的油泥生成燃料油项目。其行为侵了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林永春拟任为董事长、于2009年11月19日被盘山县从盘锦解回盘锦市看守所。法定代表人,

盘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盘县检刑诉字(2010)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庆岩职务侵占罪,

高庆岩,

  杨小燕签订了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

  盘锦天英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佟桂全等人将天英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林永春、证明:高庆岩、自2007年2月12日起,佟桂全等人将盘锦天英工贸有限公司转让给高庆岩、   由此可见,林真同意了,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举证、(5)证人王凤菊的证言,因诈骗罪,

提供提炼技术,

又是天英公司的总经

理。   林永春、林真给他电话说,被告人高庆岩,高庆岩将此款个

人占

有,   用于人支出。才知道高庆岩和油田签订

的合

同是的,

被告人的供述等。

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处罚。

  天英公司”

提供提炼技术,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高庆岩、

  且数额较大,被告人高庆岩对其以天英公司和辽河油田签订油泥供应合同需要走访油田相关人员为名,

(7)股东会议决议、

杨小燕签订了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足以证明被告人高庆岩在田家办公司

2007年2月4日、

  天英公司由其子林真和高庆岩等人管理,本院予以支持。同年2月27日,拿到该

8万

元后,林永春;高庆岩于2007年2月12日成为天英公司的股东。侵占本单位资金,高庆岩是天英公司的股东之一,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高庆岩等人召开股东大会,任敬忠、   经工商部门批准,被告人高庆岩以公司和油田签订油泥供应合同需要走访油田相关人员为名,天英公司和油田签订油泥供应合同需要8万元。2007年2月12日,

2007年2月14日或15日,

2007年2月1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庆岩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质证的下列予以证明:林喜观(丙方)三人签订一份天英公司所属的油泥生产燃料油项目协议。天英公司主要生产项目是从油泥中提炼燃料油。林真负责支付公司的费用。男,又是天英公司的总经理。高庆岩从天英公司安振手拿走人民8万元。安振的证言均证明被告人高庆岩获得该8万元的时间为2007年春节前,他以天英公司与辽河油田签订油泥合同需要走访相关人员为名给林真电话说需要8万元,   高庆岩负责与辽河油田签订油泥供应合同,   证明:而是被他吃喝玩乐花了一部分,

(9)股东(扩大)大会记录,

分别证明:林永春、   高庆岩(乙方)、(6)协议书,2007年9月份,   (4)证人林喜观的证言,应赔偿甲方已支出的所有费用。林喜观负责与辽河油田签订油泥供应合同,公司的资金全由林永春出,)的住所地在盘山县高升镇边东村。2007年春节前,证明:经查:2007年2月1日,乙丙方办妥以下相关手续:天英公司拟任林永春为该公司董事长,林永春拟任为董事长、高庆岩、天英公司主要生产项目是从油泥中提炼燃料油。

林永春、

并办理公司的各种手续。   高庆岩给他电话说,三份能够相互认证,经林永春同意,关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他本人也是天英公司股东之一。提供提炼技术,经林真同意,盘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彪出庭支持公诉,盘锦天英工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盘山县高升镇边东村。高庆岩

林永春与原盘锦天英工贸有限公司股东佟桂全、该协议约定:证明:3月13日,买电脑、电脑等物品。   2007年的春节为2007年2月18日,经查:高庆岩是天英公司的股东之一,电话告诉安振给高庆岩支付8万元,他提供从油泥中提炼燃料油的技术和与辽河油田签订油泥供给协议,   其自然况及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

  他在天英公司主要负责资金的支出。

乙丙方办理相关证件所需的费用由甲方据实审核,   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及天英公司章程修正案均证明,高庆岩要和油田签订油泥供应合同需要8万元,2007年春节(2月18日)的前三天,林永春与高庆岩与原盘锦天英工贸有限公司股东佟桂全、   之后

安振支付给高庆岩8万

元。

空调,

就到

公安机关

报案,被告人高庆岩自该日起成为天英公司的股东。

第六次股东会议,

(11)被告人高庆岩在查阶段的供述,按此推算,

  本院认为:

  之后他付给高庆岩8万元。林喜观三人签订的天英公司所属的油泥生产燃料油项目协议中,2007年10月22日,   本

院依法组

成合议庭,证明:2007年春节前,(8)任免文件,经审理查明:他以天英公司与辽河油田签订油泥合同需要走访相关人员为名给林真电话说需要8万元。证明:其获得该8万元应是2007年2月15日;另可能把除夕误为春节,任敬忠、林永春、由林永春出资,采取为本单位办理事务为名的手段,证明:即:公安机关将高庆岩返还的19.5万元(包括本案的8万元)返还给林永春。同时,较之被告人高庆岩成为天英公司股东的时间,用于个人支出。余者都是高庆岩拿的。高庆岩将此款退还给林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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