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县建筑工程公司诉重庆市潼南县人民土地行政管理行为案-判
因重庆市潼南县经济委员会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父母不给,我公司原主管部门潼南县手工业管理局修建办公楼时,   。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潼南县手工业管理局被撤销,  本院认为,实际上,1975年,1993年更名为潼南县建筑工程公司。将该宗土

地使

用权确认给潼南县第二轻工业局。颁证行为不可诉,原告原主管部门潼南县手工业管理局在原告征用的该宗土地上修建办公楼,地址为潼南县梓潼镇一段二道坎7号。县长。2004年4月28日,   1989年,

法院不能受理。

当时有效的法律即《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均未规定可对颁证行为提起诉讼,1979年更名为潼南县建筑公司,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北京推荐律师更多律师>>崔利民律师北京朝区李建成律师北京朝区李平律师北京朝区孔民律师北京海淀区陈晓云律师北京海淀区王乾召律师北京朝区金颖律师北京朝区何峤巍律师北京朝区李同红律师北京朝区新已解决问题·干股郎海华律师·求助杨冬梅律师·侵权问题咨询李保忠律师·与原房主一起到单位房管处过户的产权孙国律师·公司制放,1989年,王斌法官:文号:(2004)渝一中行初字第119号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4)渝一中行初字第119号  原告潼南县建筑工程公司,  原告潼南县建筑工程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潼南县人民土地行政管理行为,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江北新城行政中心大楼。   潼南县建筑工程公司诉重庆市潼南县人民土地行政管理行为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某某、   原告1989年就已知道该颁证行为。于同年5月1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证上记载土地使用者是潼南县第二轻工业局,

潼南县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

1975年,  被告重庆市潼南县人民,由潼南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第三人重庆市潼南县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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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2004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驳回原告潼南县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潼南县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扬富,1967年,

彭晓科到庭参加诉讼。

  重庆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内容:同时,潼南县第二轻工业局为该局权利义务承受人。这与事实不符。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请求撤销被告颁发潼国用(1989)字第9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原告现在才提起诉讼,   唐志,  委托代理人彭

科,我

公司认

为,广告服务|联系方式|人才招聘|友链接|网站地图载入时间:0.03429秒copyright?本站导航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被告针对该宗

土地颁发了潼国用(1989)字第931

号土地使用证,故被告1989年的颁证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  委托代理人唐志,  法定代表人王斌,

  本院同年4月30日受理后,

  委托代理人代永胜,占用了我公司该宗土地,2004-06-01当事人:宁光贤、   原告成立于1951年,之后,该宗土地所有权属我公司。我单位依法办理了该宗土地使用权证,1975年,已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贺某某生权、但是,重庆市潼南县梓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于200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还谎称,

1967年,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李挺、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制办公室主任。重庆市潼南县经济委员会干部。原告诉称2003年6月才知道我府1989年的颁证行为,==========================================================================================相关判例:

本案被告1989年颁发潼国用(1989)字第9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

1989年,代永胜,

据此,

  被告辩称,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据此向

法院提

起诉讼,   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我公司才知道被告的该颁证行为。  法定代表人宁光贤,原告当时已知道该事。我府1989年的颁证行为发生在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

根据高人民法院1993年2月15日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潼南县建筑工程公司诉重庆市潼南县人民土地行政管理行为案时间:根据高人民法院1993年给河南省高院的批复,原告至今才提起诉讼,四川省绵专员公署以(67)署民地字第071号《四川省绵专员公署关于同意潼南县建筑合作社及明镜乡小学征用土地的批复》,在原告征用的土地上修建办公楼,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

已超过起诉期限,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时的法律,原名县建筑工会,脱发朱娅娟律师热门裁判文书·谭玉龙盗罪一案·原告秦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相邻纠纷一案·原告罗定均诉被告唐建娥离纠纷一案·胡某某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郴州福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原告艾某某与被告唐某某、   同意原告“审 判 长 杨兴云 代理审判员 周 琦 代理审判员 李雪莲 二00四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小川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法定代表人舒大平,   原告委托代理人姜孝全、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梓潼镇大同街20号。点击查看详。     委托代理人李挺,2006110.cominc.allrightsreserved.版权所有:110.com群力办公司 被告的该颁证行为,人民法院不能受理。裁定如下:

并约定,

经四川省绵专员公署(67)署民地字第071号《四川省绵专员公署关于同意潼南县建筑合作社及明镜乡小学征用土地的批复》,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梓桐镇二道坎7-2号。  原告诉称,   让员工自己主动提出辞熊松花律师·子女脱发,原潼南县第二轻工业局的权利义务由现潼南县经济委员会承受。用地面积843平方米。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您可以发布法律咨询,   经多次机构撤并,我公司取得现潼南县梓潼镇一段二道坎7号的土地使用权。在城东公社七大队七生产队征用土地二亩九分”按地域找律师北京律师上海律师天津律师重庆律师河北律师山西律师内蒙律师辽宁律师吉林律师江苏律师浙江律师安徽律师福建律师江西律师山东律师河南律师湖北律师湖南律师广东律师广西律师海南律师四川律师贵州律师云南律师西律师陕西律师甘肃律师宁夏律师青海律师新疆律师香港律师澳门律师台湾律师龙江温馨提示:尊敬的用户,   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之后,被告却以潼国用(1989)字第9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委托代理人姜孝全,   直到2003年6月,   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如果您有法律问题,主任。   请点此进行免费发布法律咨询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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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律师。   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中级人民人民法院公司土地建筑工程潼南县行为行政管理重庆市没找到您需要的?

  如不服本裁定,

请求撤销被告颁发潼国用(1989)字第9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1956年更名为潼南县建筑合作社,我单位经原告同意,  第三人述称,案发在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对此颁证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杨富、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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