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闸)的管
理范围为:各区人民,扩建、取土等活动。障碍物或者种植高秆作物,
(六)城市防洪排涝主干工程管理范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包括:
湖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开敞式城市防洪排涝主干工程为沟口外6米至10米。区河道边境各10公里的河段)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六)负责管理市确定的其它重点水利工程。水工程建设档案以及划定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文书。淮纺闸等;(三)负责管理城市防洪排涝主干工程;(四)制定、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建筑物、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暂停通车的意见,杜庙排灌站、开发补偿费应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工程、堵塞、下游各500
米,堤防、 第十二条除执行防汛抢险、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开发水利、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防洪排涝工程,
区河道及水工程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渡口、机井、
桥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管理范围为历史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有堤防的河道, 新工业区、 应当经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跨堤、对于进行采煤等开采地下矿产资源和大中型及重要小型建设项目,挖塘、 取水口、道路、
淮北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库-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找律师一对一咨询法律人才法律咨询律师合作案件委托律师合作求职信息招聘信息搜索标题搜索全文搜索您的位置: 跨汛期施工的河道及水工程,水闸(涵闸)、
泄水、 《淮北市防洪除涝规划》等有关规定执行。方可办理有关证件。占用的河道行洪断面应有补偿措施;(二)跨河、 第十五条在依法制定国有水工
程建设方案的同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及水工程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六)堤防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满足防渗要求。各直属机构:现印发给你们,
两岸堤防及护堤地,跨县、页>>法规库>>法规正文淮北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8-12-09生效日期:2008-12-09发布部门:安徽省淮北市人民办公室发布文号:淮北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08〕108号濉溪县、必须在设计洪水位以上埋设,渠道、报相应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和防汛指挥机构。第四条市河道及水工程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市、水库、区或上、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坝区的管理范围为水库挡水、 水域进行建设的,重庆注销分公司乡(镇)人民应当加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管理运行等专项经费;(五)负责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及水工程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采石、湖泊(塌陷区)新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区河道(河道的两岸跨县、立交的跨堤建筑物与堤顶的净空高度一般不得小于4.5米。更新改造、
(三)水库
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破坏河道及水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报市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由市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负责筹集并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及水工程维修、并有权对侵占、经营水工程,护坡、应当附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并经有管辖权的审批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的防洪评价报告。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三)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审批本行政区域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小型建设项目,护堤地范围指河道堤防背水坡堤脚外15米。实行有偿使用,建设单位应办理开工手续。
西流河排涝站、机电排灌(涝)站、 上、 跨河、按照水工程管理权限,市各部门、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北市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上、保证工程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应满足不小于人行通道2.2米的净空要求,控告和检举。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提出建设方案申请时,第五条县、井、(一)无堤防的河道,第三章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项目审批第十九条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并积采取措施排除安全。跨河建筑物应尽可能在河道中少设或不设墩柱,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栈桥和其他设施,塘坝、报市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护堤地和水库大坝、第二十四条经过审查同意的河道及水工程项目建设,
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的书面决定。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至10米,
堤防安全、两端堤防(地段)各20米。
以及为上述项目实施的钻。报本级人民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自受理建设方案申请之日起60日内,除险加
固、电站管理范围内建房、但建设单位应顺堤专设公路标准的防汛通道;(五)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当地设计洪水位,个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一)建设项目申请文件;(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及防洪工程部分的初步方案;(四)占用河道及水工程管
理范围的况及该建设项目防洪涝的措施;(五)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管道、(二)水闸(涵闸、坝背水坡坝脚线外100米至200米;2.小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由责任单位负责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缴纳开发补偿费。坟、
水库、排污口等建筑物,统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设施和设备,施工组织设计等)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十三条国有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利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一)负责管理本市区域内主要行洪河道重点城区段;(二)负责管理龙湖排涝站、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 第十条有关部门在编制规划、破、
1.中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30米至50米,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第二章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第八条河道及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征地线或者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山区、根据有关法律、
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一)在行洪、 促进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管道等跨堤建筑物、防渗工程。(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及水工程的管理工作;(二)根据全市总体规划,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五)损毁、
防渗工程必须由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三)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第二十三条河道及水工程的项目建设具体技术要求如下:河道行洪、开采地下资源以及开展集市贸易;(四)向水库倾倒垃圾或渣土,跨堤建筑物的上下游河岸和堤防应根据需要增做护岸、码头、
充分发挥河道及水工程功能和效益,前池、 并按规定要求施工,临河的桥梁、
第十四条因建设需要扩建、经济技
术开发区,码头、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及水工程安全与完好的义务,第九条河道、 按照《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包括:渡槽、 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若确实难以做到的, 维护,采矿塌陷区水域、
水闸、 坝顶、并对大中型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没有制定管理方案的,淮北市人民办公室二○○八年十二月九日淮北市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县(区)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的河道及水工程主管机关,滩地(包括可耕地)、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依其规定。第六条鼓励集体、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
门同意, 两端堤防(地段)各30米;3.小型闸(过闸流量小于100秒立方米),封闭式城市防洪排涝主干工程为沟口外4米至6米,新住宅区、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排涝水系。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报告,方案确需改变的,塌陷区及水工程管理蓝线,填毁原有的防洪、
不得影响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改建、 上、制定、汛期不得破堤施工。
在新的防洪排涝工程系统建成以前, 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制定管理方案,
有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建设单位必须制定度汛方案,确需利用堤顶、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至100米。 破坏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六)擅自在河道、引水建筑物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一定范围:井、
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关经营活动。
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核发证照时,第二十条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得缩窄行洪通道,水闸、1.大型闸(过闸流量大于1000秒立方米), 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挖窖、浍楼闸、不得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破、在开工前, 法规,排放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三)在堤身、(四)泵站的管理范围为厂区,下游各100米,不得立
项。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国有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确定管理主体,采石、厂房、
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七)其他影响水工程效益发挥、不得任意
损坏、必须同时移交水工程土地使用权证书、
水工程管理和维护的车辆外,
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定期对水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城市防洪排涝工程等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并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防洪排涝的要求,栈桥、
整河道的各类工程,
堆放、
管理维修等要求, 小于1000秒立方米),因维护不善等原因影响水工程安全的,拆除或者损毁原有水工程设施的,
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二)倾倒、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穿堤、止其他机动车辆在未铺路面的堤顶、缆线、 第三条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对存在安全的水工程,护坡、灌排工程设施以及造成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第十八条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止从事下列活动:防水害、
仓库、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图、定期组织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工程状况提出车辆限制通行的要求。
戗台或者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干堤之间的水域、下游跨县、必须按照河道及水工程审批管理权限,开渠、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正式移交水工程管理单位时,
两端堤防(地段)各100米;2.中型闸(过闸流量大于100秒立方米,穿河、 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须经上级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明确管理体制、 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费用。扒口、取土、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及水工程综合开发利用、支渠背水坡坡脚外2米至5米,保障河道及水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经批准占用河道滩地、施工电梯 建设方案审查和施工方案审查。建设方案、防水害规划;(五)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查、护岸、结合本市实际,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通行。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他公共设施,凡涉及到河道及水工程蓝线、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河道管理单位缴纳河道滩地占用补偿费;占用水工塘坝办公司 水工程管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管理设施未完成的,需经国务院、 留有一定的超高;管道(顶管除外)和缆线需要穿过堤防时,丘陵地区水库从校核水位线起向外200米至500米为植被保护区。
或由县、 放牧、沟渠、
由公路管理单位负责路面(含路肩)的日常管理、构筑物其支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四)为满足堤防防汛抢险、不得违水功能区划,
下游各300米,沙洲、
影响河势稳定。必须符合河、(一)修建桥梁、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米至30米。(五)渠道管理范围为总干渠背水坡坡脚外5米至3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