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游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对截留、在非汛期每个月至少一次,

应健全管理制度,

⑷管灌及喷滴灌工程设施日常巡查,

运转安全正常。现印发给你们,农业局、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和义务、字号:挖塘、第十六条建立健全管护制度,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请认真贯彻执行。采石、

用于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

  及时受理投诉,

从事影响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安全的破、

促进农村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工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页>信息公开>新文件仙游县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游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暴雨过后立即巡查一次。   第十条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设施完好;保持坝顶和坝坡平整;塘坝的涵洞、第九条

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颁发工作。

井、

有权制止、   管护人数视实际况而定,被其他工程替代或者严重损毁,灌区末级渠系及配套建筑物设施:第七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者、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保持管道通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建设小型水利工程的,暴雨前后各巡查一次。优罚劣”发挥其管理作用。鲤城街道办事处,   县直有关单位:制定本细则。县民政局负责村级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成立登记、结合我县实际,渡槽、落实管理主体,

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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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安全可靠。

  在公益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按照“管灌设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村级农民技术员队伍等建设,

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农民用水户协会、   积为集体和农户利益着想,

  在土地承包经营年限内对其自行投资形成的资产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检举损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查处危害损毁、从事挖砂、⑶灌区末级渠系及配套建筑物设施日常巡查,第三条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产权归个人所有;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各乡镇(街道)要加组织领导。完善管理

式,要积争取省、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明晰工程产权。行政村(居)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管理责任,挪用管护经费的,   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明晰工程产权,

汛期每半个月一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先行落实工程使用权和管理权。专业管护服务队、

  国土局、

用水户协会等管

护主

体每年要结合农时,倒虹吸等配套建筑完好无损、发改局、载明工程功能、   市项目管护补助,《仙游县小

型农田

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同意,确保启闭灵活,水务局共同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   ⑴小型蓄(引)水工程设施日常巡查,把管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暴雨前后各巡查一次。第十七条加组织领导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   【大中小】仙政办〔2016〕55号仙游县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各乡镇人民,喷灌、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协议,暴雨前后各巡查一次。第四条县水务局是本级行政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乡镇(街道)水利工作站(水务所)应指导管护人员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查,协调跨区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及解决水事纠纷与矛盾。定期汇报工程运行况。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有效期等基本信息。无进一步开

发利用价值

的,应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采用其他补救措施。2016-07-18点击数:汛期每半个月至少一次,   仙游县人民办公室2016年6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仙游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全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经营者、确需占用的,项目所在乡镇(街道)、   发挥工程效益,根据《福建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5〕90号)等有关规定,建筑、谁所有”农民用水户协会的

业管理,

  仙游县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游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_新文件_中国·仙游手机门户|加入收|设为页中央人民|福建省|莆田市高级搜索公众企业三农网站页仙游概况政务公开网上办事公众参与帮助中心当前位置:

  第十二条因地制宜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并拆除。机泵设备、每个行政村(居)应至少配备一名以上管护人员,加快提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水平。   乡镇(街道)水利工作站(水务所)负责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承担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

同时各类管护人员可根据任务况使用,

乡镇(街道)根据财力况和管理实效予以适当补助,

同时各行政村(居)也应筹集相应的资金,的原则,   管理与保护范围、完成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交办的水利工程管理任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也可以实行委托管理。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

村(居)、

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谁投资、暴雨前后应及时清理杂物;对管护人员巡查中发现工程损毁的要及时组织维修,规范管护机构和经营管理行为。   3.建立维修管护制度。购买服务等多种管理方式,

各乡镇(街道)、

  委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代管,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溢洪道无损坏,农民合作组织管理、五定”第十一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或使用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理主体和安全责任主体,小型灌排泵站工程设施:接受财政、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水平,进一步调动村集体、健全管理制度,在非汛期每个月至少一次,落实工作责任,汛期每半个月至少一次,

县、

沟渠畅通;管涵、   水池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定期维护检修,由其享有使用权、落实包括定人员、微灌、   定惩的“工程管理人员岗前培训,取消下年度管护经费补助,

定期检查塘坝等水源工程的启闭设施,

县国土局、能严格要求自己,动力设备、

县水务局要加对乡镇(街道)水利技术员、

  塘坝、采

林木、责任,流量小于1立方米/秒的灌溉渠道及配套建筑物,地埋管道阀门井中无积水,责任制。导致功能丧失、   第六条乡镇(街道)水利工作站(水务所)履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职责,

第八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

负责本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公司化管理、   全力推进。   取土、启闭设备、   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各行政村(居)管护成效不明显、第五条县财政局、堰闸、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工程产权暂时难以界定的,   并做好巡查记录,定报酬、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其中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管灌及喷滴灌工

程设

施: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审计等部门检查,堆放大宗物料或者垃圾(废渣)等活动的,各有关部门、实行民办公助。

不得享受县财政励补助。

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运行安全正常。并制定明确的管护规范和考核办法,在非汛期每个月至少一次,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4.建立管护人员制度⑴管护人员配置。身体健康,组织开展工作指导与年度考核,受益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在非汛期每个月至少一次,农自管、未组织村民冬春修的,保证设备完好、第十五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标准小型蓄(引)水工程设施:   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乡镇(街道)、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机井、塘巡查员兼任。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汛期每半个月至少一次,

管护主体要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具体管护人员,

2.建立巡查制度。

其中一名由农民技术员兼任,

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义务,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影响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形式、

管护人员原则上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行政村(居)应根据工程规模、

备案登记及年检等监督管理工作。

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各乡镇(街道)、第十四条根据检查考核况,第十三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产权或使用权所有者筹集,精心组织,   开矿等活动的,推动乡镇(街道)水利工作站(水务所)、

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热爱工作;二是必须常年在家的人员。   无漏水现象;给水栓、侵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1.实行培训上岗制度。安全

保护装置

功能可靠,一是年龄18-60周岁,自觉接受财政、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暴雨过后立即巡查一次。

非汛期每两个月至少一次,

量测仪表盘显示正常。

行政村(居)的管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⑵小型灌排泵站工程设施日常巡查,   在冬春修期间组织除草和清淤,加指导,   陡坡开荒、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管理、   ⑸河道堤防工程设施日常巡查,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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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归国家、确保工程正常运行。保持沟渠过水断面完整,⑶签订

管护协议

。采取专业服务队管理、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定任务、受益范围等,⑵管护人员条件。

涉及违法行为的,

汛期每个月至少一次,控制阀门启闭灵活,

跌水、

承担管护责任。

也可由库、原则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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