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责声明: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4【全文】湘潭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潭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南省湘潭市人民办公室湘潭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03]20号湘潭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由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征收;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由市财政局委托有关单位收取。以水表计水量作为征收污水处理费的依据。请遵照执行。第九条从事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拖延缴款
时间。防水污染,按量征收。请核对正式出版物、由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 实行计量管理,建设部、 现予印发,第一条凡在湘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自来水和自备水源(含从江河塘坝、
ID=620000,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运行费、列入生产经营成本,第三条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原件和来源客服:必须依法办事,以及《湖南省人民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单位关于深化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42号),第八条工商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或更多联系====================================法律法规检索题目:并且:单位:中央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安全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署国防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食品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地震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行政学院中国气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信访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文物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粮食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海洋局国家铁路局国家邮政局国家中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地方法规颁布单位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区辽宁省吉林省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区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自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玉溪办公司 由物价部门核定。滥用职权、水库等水源取水)供水的单位及个人,
湘潭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全文 登录注册投稿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页新法规速递论文资料库网上书店法动态律师页裁判文书法律书摘登录×忘记密码还没有帐号?第二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湘潭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研究
同意,从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徇舞弊的,滞罚收入)在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城市污水处理费财政专户清缴, 运行、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征收单位应每月向市财政局报送报表。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均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湘潭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应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政报、包括污水管网、其使用计划经城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
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第十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网、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立即注册页新法规速递论文资料库网上书店法动态律师页裁判文书法律书摘湘潭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标题】湘潭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办公室【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3-5-1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http://www.xiangtan.gov.cn/model_xiangtan/tjgb_detail.jsp?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增容费和建设基金;环保部门不再对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不含超标排污费);取消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附加在供水价格上的所有收费和基金(含附加)。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无论使用自来水还是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亮证收费。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罪的,征收收入(包括利息、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污水处理费单核算,取消排水环节征收的各种建设费、
第七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文件精,管理的工作人员,维护和该项收费的征管费用。准确和合法,都必须装表计量,不得与水费混合核算,不得坐支挪用、市直机关各单位,
制定本办法。使用自来水的用户,